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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学院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时间:2020-07-14来源: 作者:阅读:

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实验设备器材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为了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器材的作用,根据信阳师范学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没有履行正常手续,而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以作私用者,收费标准为:

500元—1000元仪器设备,1%/小时:1000元一5000元仪器设备,8小时以内5%/小时,8小时以内上8%/小时;

5000元—10000元仪器设备,8小时以内7%/小时,8小时以上10%/小时;

10000元以上仪器设备,8小时以内10%/小时,8小时以上15%/小时;

如若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除使用者及时进行检修外,依据报损时间收取上述费用。

如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依据报失时间收取上述费用,并按原价赔偿。

第二条:未经许可,而私自将仪器设备外借他人,除责令当事人按期收回外,并执行第一条处理标准。

第三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设备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由于其他主观原因(如:有意破坏等)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有关领导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如:正在实验过程中突然停电或停水等)

第五条:在确定赔偿金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本人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及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因责任事入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不足10元),可免于检讨。

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事故发生后时间超过小时者为隐瞒),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价值,应按当时市价及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

1.对民用性很强的设备、器材、材料等要按原价赔偿(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按当时市价计算);

2.对单价200元以下的设备器材,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按原价折旧赔偿;

3.对200元以上设备的损失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件的价值;

(2)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或修复后质量下降,但能工作的,应按质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虽损坏零配件,但无法配置,致使全套设备报废,应按整个设备计算,酌情赔偿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第八条: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人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并分担赔偿责任。

传媒学院实践教学中心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