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多功能电视演播厅使用管理,规范演播厅场地、灯光、音响和视频工作流程,保障演播厅各类设施的良好运转和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提高演播厅的使用效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多功能电视演播厅,主要用于我院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和实践活动,同时用于重要会议的举办,综艺节目、知识竞赛、访谈节目等的录制和现场直播,并承接一定社会活动。
第三条 演播厅管理部门在保障安全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力为使用部门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使用部门必须遵守演播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演播厅管理者的技术和安全监督检查,以保障各项实验、实践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条 所有使用演播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演播厅使用管理
第五条多功能电视演播厅正常使用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8:00,并须提前3-5天预约,认真填写相关的演播厅使用审批单,确认演播厅使用的有关要求和时间安排。
第六条确定时间后,如发生时间变更或取消实验和实践活动,使用部门应提前与管理部门联系,提交书面变更理由。无故更改或取消制作者,将计入演播厅使用诚信记录。
第七条演播厅使用审批单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的原件,不接受复印件。
第八条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摄像、灯光调整、灯泡更换安装等工作所产生的人员和耗材等相关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九条不准携带食物、水等物进入演播厅;不准穿着高跟鞋或携带尖锐物使用钢化玻璃舞台。
第十条 实验和实践活动前,使用部门应在节目录制前2小时将节目录制所用的音乐伴奏和相关素材送到控制室,方可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如果使用部门使用学院外设备录制的音乐伴奏和素材,需提前两天将音乐伴奏和素材提交给演播厅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指派录音师对所提交的音乐伴奏和素材进行录音质量鉴定,凡电平偏低、噪声超标、频响、响度等指标不合格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声音素材,管理部门有责任提醒节目部门更换符合电视伴音指标要求的音乐素材,不听劝告者管理部门可以拒绝制作。
第十二条 在实验和实践全过程,使用部门须指派一名节目导演或音乐监制在控制室,对节目的顺序、音乐和节目的配合、流程的变更等进行配合、协调。凡因音乐监制协调出现的问题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灯光、音响、视频工作人员在节目制作前1-2小时为设备加电,做好录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演播厅各工种工作人员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坚守岗位、认真操作、协同合作,不得相互掣肘刁难,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听从指挥,冷静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和实践活动(录制直播)结束后,导演与节目制作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共同检查录制效果,确认无误后方可结束录制工作。各工种不得擅自关断设备或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有责任向参与节目的来宾和观众介绍有关演播厅注意事项,使用部门应在节目结束后及时清除道具等非演播厅物品以保持演播厅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演播厅内的所有专用设备、设施一律不外借,并随时接受领导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保证演播厅整洁、卫生。经常进行设备的防尘、防湿的保洁工作,定期对演播厅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好演播厅钥匙,不得擅自转借、私配或交与非演播厅工作人员。如果发现钥匙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演播厅内用电技术保障工作、灯栅区内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安全保卫工作、通风及空调工作、消防通道安全工作、日常工作均由管理部门安排相关人员完成。
第三章 演播厅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演播厅大门的开关规定。使用部门须在演播厅工作通知单上注明装台时间,必须有管理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开门。
第二十二条 使用时要注意周边电脑灯具及其它设备等,如造成损伤要照价赔偿或者支付维修费用,并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演播厅灯光、音箱用电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用电的相关安全规定执行。开关演播厅灯光、音箱开启须管理部门主任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其它电器设备和外租电器设备用电必须经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双方同意后方可接电插电。严禁私自接、插电,违者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演播厅所有设备除管理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许进行操作,违者将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演播厅内不允许制作道具,一律在室外制作好后统一安装。
第二十七条 节目录制结束后,演播厅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清点检查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作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节目录制完断电半小时后检查演播厅无异常确保安全后方可锁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践活动所需的布景、道具由使用部门提供,并对其安全性、可靠性负责,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污染环境的材料及图钉等尖利物,以防损坏电缆、设备等。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演播厅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炉等。
第三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宠物进入演播厅内。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类横幅、图片等。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电器设备上堆放杂物等。
第三十三条 凡带入演播厅的道具必须接受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因节目确实需要在演播厅燃放冷焰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其道具等不得带入演播厅。
第三十四条 演播厅内舞美道具的用电,必须使用指定的配电专用线路,并由后勤服务中心工程部的专业人员作业,用电负荷与线路必须匹配,否则不得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传媒学院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